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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3日 23:19  点击:[]

 

为了适应学院深化教学与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理顺各方面财务关系,从严管理财务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院二级预算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和集约管理水平,调动基层各预算管理部门自主理财的积极性。根据《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4﹞ 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4﹞号)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支出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经费,学院支出管理坚持“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留有余地”的原则。学院对事业经费中人员经费按国家政策及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个别项目的人员经费亦可实行包干使用;对事业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支出安排上严格执行学院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学院预算管理为中心,不列超预算经费,严格将支出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条 学院人员经费的开支由人事部门核定,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第四条 对归口下达的各部门经费,使用部门应在保证日常教学管理的前提下,按学院批准的部门预算指标,编制年度包干经费实施预算报财务部门备案并据以执行。对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领导负责,特殊情况,报院长审批。

第五条 经批准下达给学院各部门的经费包干指标,采用预算指标上机控制管理。由财务部门按季度均衡下达指标控制。所有公务活动支出,均在部门预算经费中据实报销和借支,部门各月结余的经费指标可结转下月继续使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招待费等开支项目。严格学院公务印刷业务和办公用品购置的统配管理。办公用品购置原则上实行定点印制和定点供应,各部门发生的费用由财务部门每月定期统一结算,经费从其部门经费预算中列支。确需在外印制或购置的,要经财务部门同意,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及附件说明,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差旅费按学院制定的《差旅费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交通费按学院制定的公务用车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电话费按学院制定的电话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招待费按学院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全院招待费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搞内部吃请;工作需要的对外宴请,要严格按学院发布的《厉行节约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若干规定》(院党发〔2013〕12号)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分院(部))、处室、直属部门对本部门包干经费实行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并将执行效果纳入干部考核。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按学院制定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基建资金的开支按学院制定的《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产业实体的财务开支按学院制定的《产业实体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务预算支出严格按照“简化程序、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对学院基本支出预算中日常维持经费支出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项目支出管理的支出严格控制和审批。

第二章 财务报销、借款的审批

第十条 学院基本支出的审批权限

1.学院人员经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工资、补贴及临时工工资等由有关部门造表,部门领导签字,由人事部门审核,经主管院级领导、院长和财务部门审批后报销。

2.学院行政管理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及其他行政支出等,在预算之内1000元以下由部门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报销。处级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差旅费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院级领导差旅费:党群系统领导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领导由院长审批,党委书记、院长差旅费实行交叉审批。

3.二级学院(部)教学经费支出,包括教学公务费(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费)、实践性教学经费(实训实习费、实验材料费、体育活动费、设备维修费)、院系部学生经费(学生活动费、就业指导费)和其它教学业务费(讲义资料费、教学差旅费、教材编审费、百县千企维持费、其它业务费)等,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由院(部)办公室主任或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限学生经费)签字并登记,院(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交叉审批并明示列支科目报销;3000元以上由主管业务院级领导审批报销。凡涉及教学实训实习费须报教务处签批。

4.学院后勤保障支出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零星维修费、车辆维修、油料费、差旅费等。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勤与资产处处长审批报销;1000元至20000元由主管院长和财务处长审核后报销; 20000元以上须由院长审批报销。

5.学院基本支出中的招待费支出,执行学院《公务招待管理办法》之规定。在预算包干指标之内,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附招待清单,经审核后报销。

院机关部门行政招待费支出金额300元以下,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处长审批报销;支出金额300元以上,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报销;5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列入二级学院(部)预算的教学业务招待费(含招生就业招待)实行限额报销,支出金额3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交叉审批,财务处长审批报销;支出金额300元以上,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报销;5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超预算指标需列支的招待费由院长审签。

除此之外的招待费用(含各类项目及部门收费项目支出),经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院级领导审核后,均由院长审批。科研经费、高职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予报销招待费。

6.学院日常维持性经费支出中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发放职工的加班费、聘用教师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等劳务性质支出由有关部门造表或取得劳务发票,由部门领导签字,主管院级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财务部门报销。

7. 各部门因公用车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院办发〔2013〕5号),用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注派车单,任务完成后按学院车辆计费规定予以结算。

8.教职员工因公到省外出差经分管院级领导批准、报院长审批,乘坐飞机必须由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

1.项目支出是指列入或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图书资料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经费项目和纳入项目管理的招生经费、学生就业经费、学生公寓管理费、宣传费、部门专项业务费等。

维修购置性项目实行“两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除基础性签字外,必须由主管业务的院级领导和财务处长审签。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审批按《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大型维修经费支出审批按《学院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纳入项目管理的招生经费、学生就业经费、学生公寓管理费、院级学生活动经费、宣传费、部门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由部门领导和财务处长审批,1000元至10000元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2.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中央财政支持的学科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经费按学院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费实际支出中涉及非预算列支的项目若动用党委书记、院长机动财力,由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4. 支出金额30000元以上的维修和基建项目必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结算报销。维修项目报销时填写《学院维修项目决算审核一览表》,按学院发布的《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支出的借款审批权限除上述规定之外,须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报销事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财务制度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财务人员和有关报销人员应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有关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经济业务的报销审批管理,实行“一事一报制”。本制度中规定的报销限额是指经办人员一次性报销经济业务的数额,凡是超限额的事项报销,必需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部门领导(主任、书记)经办的事项实行交叉签字后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严禁变相降低审批限额处理业务。

第十五条 加强用车管理。各部门必须提前做好用车计划,合理安排用车经费,严禁各部门私自在外租车,严禁超计划用车。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用车部门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在学院协议的社会车辆中租用。二级教学院(部)实习业务用车(指大轿车),由后勤与资产处派车,教学院(部)不得串户将公务用车费用登记为实习业务用车,违者将严肃查处,并扣减院部当年教学业务费的10%。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物品采购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中应标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销售专用章,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者,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销售专用章。从税务部门开具的经营性发票,必须有清单说明,其纳税支出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购买实物报销时,必须办妥“经手、验收及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手续,手续不全不予报销。项目支出中涉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支出由主管牵头部门按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业务部门经办人、验收人及负责人签字,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登记资产。

第十八条 购买固定资产的报销要求:

1.固定资产的种类和标准:普通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家具单价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图书等。

2.固定资产验收单的填制: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列。

3.随科研项目转给协作单位的固定资产,需先在学院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凭对方接收设备的清单在学院核销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合同的要求:零星采购单价5000元以上的设备、批量购买的设备及5000元以上的加工费,必须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购货合同或协议必须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合同,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材料采购、教材采购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属低值物品的,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连同发票一起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公借支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学院财务部门印制的专用借款单,借款单上必须填明借款人部门和姓名、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按学院规定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级领导等同意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借款人须在一月之内报账冲销借支(特殊情况除外),否则在次月的个人工资或绩效工资中扣除,同时暂停本部门其他人员的借款。

严禁宽打窄用及无计划借款,借款必须一借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具体按《学院职工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在财务上报销的所有票据必须有经办人、主管部门的科级领导的基础性签名,并说明支出事由。

第四章 财务支出报销的时间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方便各部门报账审批,每周星期二、四为报账审批日,相关主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外出。二级教学院(部)应设置报账员,由院(部)报账员按财务部门规定实施报账。

第二十四条 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在预算支出执行完毕之后,原则上在一个月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事宜。凡无特殊原因,因故拖延至1个月以后的,财务部门可拒绝办理此项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项目支出属于跨年度执行的,支出可跨年度报销;不属于跨年度支出的事项,当年必须完成预算支出,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日常差旅费的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在出差返校后1个月之内办理报销,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等相关费用。本地购物在一周内报账、外地购物在一个月之内报账(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报销的时间从获得合法的原始票据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院支出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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