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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办法

2016年12月13日 19: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促进学院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章 评价目的

第二条 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结论,使教师获得综合性的教学反馈信息,以便及时地改进教学,同时为教师考核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 通过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以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特点,科学地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现状。

第五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复杂过程,有些可以定性评价,有些需要定量评价。因此,教学评价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第六条 全面综合评价。不同的评价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处位置不同,接触事物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对问题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教学评价应考虑到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分别评价的差异,开展综合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第七条 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的职业道德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的基础因素。因此,对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违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教师,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师德修养不良的教师,其师德评价视为不合格。凡师德不合格者,其整个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价对象及评价内容

第八条 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学院所有专兼职任课教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

第五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处长、人事教师处处长、分院(部)院长(主任)组成。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各分院(部)成立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组,负责本部门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各分院(部)评价工作组由分院(部)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3—5名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学院领导、教务处及教学督导定期不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抽查。

第六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学生评教、教研室同行评教、分院(部)评价三个部分。学生评教采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见表1);教研室同行评教采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见表2);各分院(部)评价采用《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情况评价表(分院、部用表)》(见表3)。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可结合其中教学检查开展。各分院(部)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教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同时要求学生和其他参评人员要严肃认真,以负责的态度对教师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组织与实施:

1.学生评教。学生评教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各分院(部)组织各班全体学生对本班任课教师进行认真评价。

2.教研室同行评教。分院(部)组织各教研室教师对本教研室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3.分院(部)评价。分院(部)评价工作组依据教师日常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情况结合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情况等,对本单位的每一位任课教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各分院(部)统计汇总。

第八章 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统计汇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每次评价时按学生评价占60%、教研室教师同行评价占20%、分院(部)评价占20%的比例统计汇总。各分院(部)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后将本学期教师评价结果联同期中教学检查情况一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年终将两学期评价结果取平均值,作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年度评价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的认定。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综合评分Y≥90分,且当学期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的为优秀。

2.良好:综合评分为75≤Y<90分,且当学期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的为良好。

3.合格:综合评分为60≤Y<75分,且当学期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的为合格。

4.不合格:综合评分为Y<60分,或当学期发生过教学事故的为不合格。

第九章 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学院给予通报表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分院(部)应督促其改进,并做好相关的培训安排工作;连续两学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任课资格一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外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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