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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2016年12月13日 19:2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院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及学生,以及以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外聘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遵守法律、规范性文件和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科研成果的公开与公布。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科研保密规定。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教育培训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学术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学术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五条? 教育与预防

  (一)学院建立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二)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学院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四)二级分院(部)对其指导的学生要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成果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五) 学院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六)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院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七)学院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八)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第六条  受理与调查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教师、学生或单位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三)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六)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七)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八)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九)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十)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

  (十一)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二)调查组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十三)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十四)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十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十六)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十七)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十八)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七条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二)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根据学院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一)学院院务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者做出如下处理

  1.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3.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

  5.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7.不端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 3 年。在处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正常聘任资格,并恢复其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在处分期限内如被再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依规从严处理。

  8.在院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要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3.处理意见和依据;

  5.申诉途径和期限。

  (四)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应当在学院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五)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六)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  申诉与复查

  (一)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申诉。

  (二)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学院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30 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四)决定复核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五)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六)复核后,若发现确实有误,要改变处理结论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术委员会向学院提出更改处理结论的请示,并向学院申请,通过院务会议审批。

  第十条  监督

  (一)学院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报告,并向全院和社会公开,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监督。

  (二)学院有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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