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员党费收缴行为,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党费收缴时间
1.建立“党费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向所在党支部足额交纳当月一次党费;
2.各党支部每季末月20日前分别向所在党总支全额上交一次党费;
3.各基层党总支每季末月25日前分别向学院党委组织部全额上缴一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审定后,通知学院财务处收缴党费,代为管理。
(二)党费交纳基数
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津贴补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高校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费交纳计算基数。在计算党费收缴基数时可剔除个人所得税上缴部分。
(三)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党费收缴纪
1.《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2.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他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月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同意,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3.党费收缴应由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专人负责收取,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收取党费。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5.党费收缴手续必须完备。党小组长、组织委员和专兼职党费管理人员等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必须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6.学院基层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党费。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党费收缴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应补缴而未及时补缴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党费收缴台账使用
为了规范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学院党费管理实行收缴台账登记制度。
1.台账的印制与领用: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台账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下发基层党组织使用;并由党委组织部建立党费收缴台账领用登记簿。
2.台账的使用:
(1)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台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上交联。基层党支部收缴党员党费时由党支部或党总支党费收缴专职人员一次性套写,可由交纳者在备注栏内签字确认。
(2)基层党支部党费收缴专职人员定期向党总支上缴党费时,撕下第二联与钱款一同上缴。由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收款并在党总支党费收缴台账上按党支部名称登记党费缴纳数额,并由上缴者签字确认。
(3)基层党总支定期向学院党委组织部交纳党费时,由总支组织委员撕下总支党费收缴台账第二联连同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员党费收缴台账第二联及党费钱款一同上缴。由党委组织部专人审定后,通知学院财务处收款。
4.台账的保管: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台账是学院党员党费收缴的凭据,各基层党组织必须妥善保管,长期保存,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因工作人员变动,必须转交下一任人员妥善管理。
5.台账的归档与注销: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台账一本使用完毕,或因组织机构调整,名称发生变化时由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的专职人员及时将台账上缴学院党委组织部保存,同时办理注销手续,另行换发一本使用。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党委可按党费上缴数的一定比例下划各党总支作为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指标,下拨基层党总支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院财务处代办。
3.学院下划基层党总支使用的党费,一次性支出1000元之内的,由基层党总支书记签字报销,1000元以上的须由党委组织部长审核报销。
学院党委管理的党费,一次性支出1000元之内的,由党委组织部长审核报销;一次性支出1000元之上的,另须由学院分管书记或党委书记审核签字。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