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激励学生个性发展,营造以赛促学的良好学风的有效措施,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 各分院(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 学生参加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采取项目管理,按照获奖情况给予奖励,优秀指导教师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年度评优、先进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院同意参加的教(行)指委(包括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数学建模大赛和学院组织的全院学生技能大赛等。
第五条 学生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的类型和级别主要为国赛、省赛、行业国赛和校赛。国赛、省赛是指由教育部、教育厅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行业国赛指由教(行)指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竞赛。校赛是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本办法不涉及大学生科技创新、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以及未经审批参加的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院和分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审批、组织、管理;分院(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辅导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安排分院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2.确定并审批竞赛项目及实施方案;
3.组织或委托相关分院安排教育部、教育厅或相关部委下达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成绩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技能竞赛项目由分院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项目审批表》,附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分院实施完成,教务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条 分院负责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安排辅导课表、实施竞赛培训、指导学生参赛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技能大赛的资助。
校级技能竞赛由教务处对审定的比赛项目按照一定的标准核准经费,包干使用。
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技能竞赛相关费用由分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费用主要包括参赛费、耗材费、教师辅导培训费等。
参赛费(主要包括报名费、差旅费等)、耗材费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审批,实报实销。
教师辅导费实行与竞赛结果挂钩,每个项目组按照5000元乘以竞赛获奖等次系数(K)予以补助。系数K按照获奖等次确定,国赛一、二、三等奖(或奖项顺序1、2、3等次)的系数K分别为:3.0、2.5、2.0,三等奖以下(包括未获奖)系数K为1.5。省赛、行业国赛一、二、三等奖(或奖项顺序1、2、3等次)的系数K分别为:1.0、0.8、0.6,三等奖以下(包括未获奖)系数K为0.4。国赛、省赛的辅导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一次,不重复计发,即由省赛选拔并进入国赛的,按照国赛相应等次计发教师辅导费,省赛不再重复计发。
指导教师随学生参加比赛的差旅费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指导教师参赛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参赛人数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学生在省内参加比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50元,省外参加比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对于学生需要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安排的针对技能竞赛项目的训练,经审批后,学生每人每天按50元补助。教师的假期辅导包含在教师辅导费之中,不再单独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分院承担国家、省级大赛承办工作的相关费用,由承办分院单独提出预算,经审批后执行。分院参加或承办大赛需要新增仪器设备的,按照学院设备购置程序申报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由分院(部)自行组织参加的各种技能竞赛,费用标准由分院制定并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激励
第十四条 学院对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团队进行奖励。各级各类比赛的奖励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学生(元/人) |
指导教师团队(元/项目) |
国家级大赛 |
一等次 |
3000 |
50000(或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就高不就低) |
二等次 |
2000 |
20000 |
三等次 |
1000 |
10000 |
省级大赛 |
一等次 |
800 |
8000 |
二等次 |
500 |
5000 |
三等次 |
300 |
不奖励 |
国家级行业大赛 |
一等次 |
800 |
10000 |
二等次 |
500 |
5000 |
三等次 |
300 |
不奖励 |
院级技能 大赛 |
一等次 |
200 |
分院每个项目给予1500元补助,包干使用。 |
二等次 |
100 |
三等次 |
不奖励 |
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按照最高获奖等次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由下一级竞赛进入上一级竞赛的,按上一级获奖等次奖励。对于进入上一级竞赛未获奖的,按下一级获奖等次奖励。
对于同一教师指导团队指导的同一级赛项、同一项目多个参赛队参赛获得同一奖项的,教师指导团队的奖励按参赛队伍获奖数量分别奖励。同等次获奖的,依照位次排序,按奖励标准分别乘以奖励系数,系数为:1.0、0.8、0.7,排序第三位以后者,系数均按0.6执行。
对于同一教师指导团队指导的同一级赛项、同一项目多个参赛队参赛获得不同等次奖项的,按照对应等次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对于参加技能大赛的优秀学生实行学分激励。凡能积极参加技能大赛比赛和训练的学生,分院可根据学生的参赛和训练情况,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评定成绩或计入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由获奖指导团队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技能竞赛的奖杯、奖牌学校保留,奖状和证书由教师、学生个人保存,学校保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6〕7号)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