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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2018年04月24日 18:5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激励学生个性发展,营造以赛促学的良好学风的有效措施,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条 各分院(部)应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和学生技能水平的重要方式,积极组队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的成绩。

第三条 学生参加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采取项目管理,按照获奖情况给予奖励,优秀指导教师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年度评优、先进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院同意参加的教(行)指委(包括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生技能大赛、数学建模大赛和学院组织的全院学生技能大赛等。

第五条 学生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的类型和级别主要为国赛、省赛、行业国赛和校赛。国赛、省赛是指由教育部、教育厅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行业国赛指由教(行)指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竞赛。校赛是指由学校主办,教务处牵头组织的面向全校的综合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 本办法不涉及大学生科技创新、群众性竞赛、商业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以及未经审批参加的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学院和分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审批、组织、管理;分院(部)负责校级以上技能竞赛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参赛准备、赛前辅导培训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安排分院组队参加省级以上学生技能竞赛活动;

2.确定并审批竞赛项目及实施方案;

3.组织或委托相关分院安排教育部、教育厅或相关部委下达的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负责全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成绩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技能竞赛项目由分院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项目审批表》,附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经教务处审批后,分院实施完成,教务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条 分院负责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训方案、安排辅导课表、实施竞赛培训、指导学生参赛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技能大赛的资助。

校级技能竞赛由教务处对审定的比赛项目按照一定的标准核准经费,包干使用

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技能竞赛相关费用由分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实行项目管理。项目预算费用主要包括参赛费、耗材费、教师辅导培训费等。

参赛费(主要包括报名费、差旅费等)、耗材费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审批,实报实销。

教师辅导费实行与竞赛结果挂钩,每个项目组按照5000元乘以竞赛获奖等次系数(K)予以补助。系数K按照获奖等次确定,国赛一、二、三等奖(或奖项顺序123等次)的系数K分别为:3.02.52.0,三等奖以下(包括未获奖)系数K1.5。省赛、行业国赛一、二、三等奖(或奖项顺序123等次)的系数K分别为:1.00.80.6,三等奖以下(包括未获奖)系数K0.4。国赛、省赛的辅导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发放一次,不重复计发,即由省赛选拔并进入国赛的,按照国赛相应等次计发教师辅导费,省赛不再重复计发。

指导教师随学生参加比赛的差旅费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指导教师参赛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生参赛人数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学生在省内参加比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50元,省外参加比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对于学生需要假期或特殊情况下安排的针对技能竞赛项目的训练,经审批后,学生每人每天按50元补助。教师的假期辅导包含在教师辅导费之中,不再单独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分院承担国家、省级大赛承办工作的相关费用,由承办分院单独提出预算,经审批后执行。分院参加或承办大赛需要新增仪器设备的,按照学院设备购置程序申报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由分院(部)自行组织参加的各种技能竞赛,费用标准由分院制定并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激励

第十四条 学院对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团队进行奖励。各级各类比赛的奖励标准参照下表执行。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

学生(元/人)

指导教师团队(元/项目)

国家级大赛

一等次

3000

50000(或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就高不就低)

二等次

2000

20000

三等次

1000

10000

省级大赛

一等次

800

8000

二等次

500

5000

三等次

300

不奖励

国家级行业大赛

一等次

800

10000

二等次

500

5000

三等次

300

不奖励

院级技能

大赛

一等次

200

分院每个项目给予1500元补助,包干使用。

二等次

100

三等次

不奖励

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项目,按照最高获奖等次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由下一级竞赛进入上一级竞赛的,按上一级获奖等次奖励。对于进入上一级竞赛未获奖的,按下一级获奖等次奖励。

对于同一教师指导团队指导的同一级赛项、同一项目多个参赛队参赛获得同一奖项的,教师指导团队的奖励按参赛队伍获奖数量分别奖励。同等次获奖的,依照位次排序,按奖励标准分别乘以奖励系数,系数为:1.00.80.7,排序第三位以后者,系数均按0.6执行。

对于同一教师指导团队指导的同一级赛项、同一项目多个参赛队参赛获得不同等次奖项的,按照对应等次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对于参加技能大赛的优秀学生实行学分激励。凡能积极参加技能大赛比赛和训练的学生,分院可根据学生的参赛和训练情况,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评定成绩或计入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由获奖指导团队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技能竞赛的奖杯、奖牌学校保留,奖状和证书由教师、学生个人保存,学校保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67)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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