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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3日 19:3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规范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规范技能大赛管理,提升水平与成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二条 竞赛类别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

2.全国行业学会、协会及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职业技能竞赛。

4.省级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全省竞赛及相应类别全国竞赛的分省区预赛。

5.院级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三条 技能竞赛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分院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项目审批表》,制定技能竞赛项目实施方案,经教务处审批立项后执行,教务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条 教务处管理职责

1.负责制定或组织制定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实施经学校审批同意的院级及以上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3.负责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技能竞赛的分院职责

1.制定分院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方案,并组织实施。将竞赛方案及竞赛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2.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

3.受学院委托制定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方案或细则。

4.受学院委托承办或组织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

5.负责确定指导教师,组织指导教师开展培训指导工作。

6.负责主办或承办技能竞赛各种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由教务处在年度教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2.经费使用范围:竞赛组织必须的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器件费、制卷费、考试费、指导费、参赛费、奖励费及邮寄搬运费等,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教师参加项目的调研费。

3.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赛前必须进行集训,集训现场指导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小时。每个项目组给予2000--5000元的集训指导费,其中不超过20%可用于分院参赛管理费。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获奖后填写奖励申请表).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1. 奖励设置:物质奖励该竞赛项目的前三个级别。学分奖励按照2015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参加未经学院(教务处)审批立项的技能竞赛项目获奖者不予奖励。

2.只表彰奖励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体育、文艺及其它类别的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3.同一年度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享受一次等级最高的奖励。分院级技能竞赛的奖励标准由各分院自行规定,并在申请技能竞赛立项时一并提出,审批后执行。

4.指导教师团队奖励金额原则上80%用于项目直接指导教师,20%用于项目承担部门的管理和辅助工作人员。

5.院级以上技能竞赛,在大赛组委会奖励之外,学校对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

竞赛类别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

学生(元/人)

指导教师团队(元/项目)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竞赛

一等奖次

2000

20000

二等奖次

1000

10000

三等奖次

500

5000

行业、学会及教指委组织的全国竞赛

一等奖次

1000

10000

二等奖次

500

5000

三等奖次

200

2000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竞赛及相应类别全国竞赛的分省区预赛

一等奖次

1000

10000

二等奖次

500

5000

三等奖次

200

2000

行业、学会组织的全省竞赛及相应类别全国竞赛的分省区预赛

一等奖次

500

5000

二等奖次

200

2000

三等奖次

100

1000

院级技能竞赛

一等奖次

200

1500

(所有参赛学生由团队统一指导,获奖每个等次都有)

二等奖次

100

三等奖次

50

6.技能竞赛的奖杯、奖牌学校保留,获奖学生保存复印件。奖状和证书原件获奖学生个人保存,学校保留复印件。

7.申请学院奖励由获奖项目负责人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分院(部)自行决定,其费用由各分院(部)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院发〔2013〕52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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