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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12月14日 01:04  点击:[]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入学,并附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13天内到所在校区财务室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和公寓管理费等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加盖注册章。每学年第二学期可由学生班班长将到校学生的学生证收齐,于开课前一天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对未到校学生不得单凭学生证注册。开学第一周的前三天,各系(部)检查学生到校情况,并填好《学生按时到校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需缓缴有关费用者,应由学生本人在注册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批准,报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准予注册,缓缴时间限制在30天以内,超过缓缴期限未缴纳有关费用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一般以笔试为主(闭卷或开卷),也可采用口试、实际操作、课程论文(或设计)、答辩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要认真考核,根据课内外学习表现、平时测验、作业设计、报告论文、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成绩。

第九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均单独进行考核,并核算学分,并按一门单独课程计算。

第十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课程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按下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评定考试课程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没有学分(以0学分记)。

学分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评定三好学生、奖学金、就业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按百分制计,凡五级记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按下列方法折合成百分制,即:

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

2.学分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学分成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一学期计算学期学分成绩,一学年计算学年学分成绩,毕业时计算毕业学分成绩。

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都要进行考试,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我院情况,对于病残、体弱学生,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1.病残学生可随班上课,任课教师应对其区别对待,考核时允许免试部分项目。

2.体弱学生体育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评定成绩。

以上两种情况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由校医院提供诊断证明,所在系(部)和体育教学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实验课成绩可参照预习情况、操作仪器设备情况、实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实验态度、纪律、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评定,不单独设课的实验,一般可按实验学时占课程学时的比例作为平时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

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的考核成绩应根据完成实习情况、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动手能力、实习笔记、实习报告、单位鉴定、考勤及综合考核成绩等进行评定。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完成工作任务、设计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学习态度等方面加以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缓考学生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缓考学生须持请假条,经系(部)主任审批后,办理缓考手续,并送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凡旷考或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学院有关规定实行重修。

缓考学生考试随次学期该门课程的重修考试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系(部)党总支根据《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件》(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凡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可冲掉校内英语、计算机重修考试的不及格成绩(但不能冲抵旷考、作弊和取消考试资格的成绩),学习成绩单上不及格的英语、计算机成绩或低于等级考试成绩的重修成绩以等级考试成绩记。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直至取得相应的学分(英语、计算机只重修一次)。选修课不及格,可根据已选修的总学分多少重修或改选,直到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八条 未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应及时重修。一般情况下,重修课程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具体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一般只安排上学期和本学期不及格课程的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填写课程重修申请单,经所在系(部)办公室教务员审核课程、学时、学分、成绩等各项内容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条 凡重修人数十人以上(含十人)的课程,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上课,其学时不低于原课时的三分之一;凡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一律采取指定教师课外集中辅导的方式重修,集中辅导时数一般不少于3次。课程辅导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修考试。

第二十一条 重修上课及辅导教师一般不安排原任课教师。重修考试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随意降低难度。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或参加辅导,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重修考试,缺一不可。考试后重修证随同试卷一同上交。既不向教务处请假又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修考试及格及其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批。

2.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凡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必修课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按课表学时计)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学生无故不缴纳费用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一学年内累计必修课学分的80%及以上未取得者,劝其退学。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家长或扶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学时多少,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正常教学期间,班长负责本班考勤,任课教师应经常核对上课人数,并在班长提供的点名册上签字,每周未班长须将点名册和考勤情况送交系办公室。在校外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负责考勤,每月将考勤情况报系办公室。系办公室每月统计各班学生缺勤情况,并于下月5日前按班填写一份考勤表送教学科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应附相关证明,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审批权限:辅导员或班主任一天至三天;系书记或系主任四至七天;一周以上的,系书记或系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报送主管院长审批。在外地实习期间,一周内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周须报

系主任批准。用电报、信件请假的学生,返校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者,必须委托班主任向系说明情况。事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如请假理由不实,弄虚作假,不办理补假手续,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在获准请假后,必须持批准的请假条和有关证明到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登记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到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需续假者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其超假时间按旷课论处。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要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此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15学时以内,在系内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1524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53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旷课累计35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多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物,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四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对认识错误态度好,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对已受处分再犯错误者加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以学院名义布告周知。

第九章 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德以及学习、组织纪律、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英语、计算机及技能鉴定相应等级证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前仍有不及格课程,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来校重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外语、计算机、技能鉴定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我院2002级及以后进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其解释权和修定权在教务处。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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