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科研推广项目的管理,不断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推广项目是为了充分发挥我院科技优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水平、学术地位和教师的整体科研推广能力,培养科研推广人才与学术骨干队伍,培育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使其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根据学院实际,科研推广工作在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同时,重点是进行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推荐或立项坚持个人申请,各院部审查,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院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委员论证评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择优推荐或立项。
第五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院外科研推广项目的申报组织、院内科研基金项目(职教类项目除外)的评审立项及所有科研项目(职教类项目除外)的管理工作。科研经费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来源与申报
第六条 根据科研推广项目的来源,科研推广项目可分为纵向科研推广项目、横向科研推广项目和院内科研基金项目。
纵向科研推广项目是指各部委、省、市科研推广项目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批准立项并直接下达给学院的科研推广项目。
横向科研推广项目是指由地方企事业单位、地、市、社会团体及相关院校等委托或协作的项目,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院内科研基金项目是指学院为鼓励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与发展而设立的基金项目。
根据我院的实际,科研推广项目的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或申请争取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项目;
(二)省科技厅、教育厅及相关厅局、相关部门下达或申请争取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项目;
(三)杨凌示范区下达或申请争取的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和基地建设技术服务项目;
(四)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地、市、相关院校委托或协作的技术攻关、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项目;
(五)院内科研基金项目。
第七条 科研推广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科研推广计划项目的资助范围,申请手续完备,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
(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创新点突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四)计划进度安排合理,经费预算合理,符合项目规定;
(五)院内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项目负责人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申报项目的内容相近或相关;
(六)院内科研基金设立的项目,重点扶持中青年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科研素质、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推广水平及教学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让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参加科研与推广工作。
(七)院外科研推广项目的申报还应符合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项目:
(一)离、退休人员;
(二)申报院内科研基金项目的教师一般情况下年龄超过45周岁的;
(三)项目主持人所从事的专业与申报项目的内容无关的;
(四)项目主持人已有同一类型的在研项目还没有结题的。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根据项目类别,按要求填写相关部门的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院部审查签注意见后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性质,申请渠道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形式组织专家论证,或经院学术与教学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
(四)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后,开题实施。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时,为了准确、科学、高效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供从到款通知到预算执行进度通报、预算调整、决算编制、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共同做好政策咨询、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填写有关合同协议或项目责任书、项目年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报科研管理部门,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横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对项目实行全面负责制,并按照计划积极履行职责,按期完成合同(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并对每年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书面总结。项目任务下达后,一般不得更改人员及其计划。如因条件变化或一些难以预测的原因,确需对人员及其计划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须由主持人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后,方可调整或撤销。
对无故拖延计划实施,或私自调整、撤销者,科研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院内项目视其情节,追回下拨经费,项目主持人在三年内、项目参加者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推广项目。项目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须及时提交研究报告(或结题报告)、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协调组织验收、鉴定、评奖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研究工作开始由项目主持人或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资料,结束后将全部档案收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归档,由院档案室负责保存。技术档案包括:项目的申请书,同行评议材料或论证材料,审批文件,合同文本,年度实施计划,阶段计划,阶段总结,研究报告或结题报告,技术文件,成果鉴定、验收材料,成果公告等。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将我院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下达部门汇报并向全院通报,及时向外宣传、交流,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及科技工作者。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按照不同类别项目,实行不同验收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同意后延期。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提供结题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科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号。科研经费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到位后,由财务管理部门通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相关合同以及到款通知编制经费卡(册),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建账手续,并通知项目主持人。报销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计划预算列支范围和金额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必须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规定,凭项目经费卡(册)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科研项目和院内基金项目报销程序如下:项目报销采用逐级审批制,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审批报销,5000元-20000元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0元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已获审批的地市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不收取管理费。横向项目除不收取管理费外,对技术攻关、技术研发的项目给予适当经费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用由学院统一划拨,每年不低于10万元。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因故终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原渠道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对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学校可按合同约定,将不超过80%的资金作为课题组报酬和奖励金。
第五章 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开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纵向科研项目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此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横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可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项目设备采购按照学院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设备采购按照设备采购相关程序由学院自主采购。院内科研基金项目不列设备费。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院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不列燃料动力费。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科研活动选乘交通工具由项目主持人自主确定,并按出差人员相应职务(职称)级别确定交通工具等级。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科研推广项目执行中所需的外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该项工资可参照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项目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费用、其它科研推广必需的辅助人员报酬等。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等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等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主持人据实编制。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代领。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国家级项目为20%,省级及其以下级别项目为25%;500-1000万元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为加大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对绩效支出比例不设限额。
第二十五条外拨经费(协作费)指按照合同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划拨给项目合(协)作单位用于开展研究推广工作的科研推广经费。外拨经费(协作费)的支出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鼓励已结题科研项目积极申报科研成果,获奖成果按学院有关奖励办法执行。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成果申报支出;项目结余经费不足或无结余经费,申报科研成果相关支出从学院科研管理费或科研基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七条 以上项目经费开支在与项目下达单位相关规定不符时,必须执行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之外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在其所从事的某一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取得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或创新性结果。主要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包括各类专利)和技术进步等成果。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按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在成果申报及保护时,所需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在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学院不做单独列支渠道。
第三十一条 成果申报时,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权,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成果申报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3〕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